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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应如何征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06     浏览次数: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设有
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
售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在实际征收中应如何掌握?
    企业为占领市场、扩大产品销售,有的在外地设立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这
些分支机构在经济上不独立,主要帮助总机构宣传、介绍、推销产品、搞售后服
务或催收货款等等。
    对总机构来讲,货物生产出来以后,移送到外地的分支机构进行销售,应当
在货物移送的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企业在帐务上可不作销
售处理。于货物在销售地实现销售并按实际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后,由原所在地再
作销售处理。
    对分支机构来讲,接受货物后发生的经营行为是否属于销售,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规定,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①向购货
方开具发票;②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属于销售,分支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
缴纳增值税。如果分支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
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分
支机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时,应区别不同情况,如果分支机构具有一
般纳税人资格,应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纳税;如果分支机构是小规模纳税
人,属于商业企业的,应按4%的征收率征税,属于工业企业的,应按6%的征税
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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