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业务中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06
浏览次数:
企业的对外投资,是指将企业的资产
投放于其他单位。按投资形式分为货币投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当用非
货币资产即实物投资或无形资产对外进行投资时,我国《投资准则》规定,按公
允价值确定其投资成本。
当公允价值与投出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出现差额时,《投资准则》中规定:
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应缴所得税后的部分计入资本
公积的准备项目;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则直接计入当期
损益。这里说的应缴所得税是未来应缴的所得税,因为此时的评估增值属于尚未
实现的“所得”,在会计核算时,列入“递延税款”账户。其会计实务处理为:
例:企业投出机器一台,评估价值为50万元,账面原始价值为60万元,
已提折旧为2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投资500000
累计折旧200000
贷:固定资产600000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67000
递延税款33000。
分录中的“资本公积”,是按照投出资产评估的净增值扣除未来应缴的所得
税后的金额,暂计入“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当处置该项长期投资时,将处置股
权投资所发生的损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将原计入“资本公积准备”项目的股权
投资准备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若企业将来需用资本公
积转增资本时,就可以从“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明细科目转入“实收资本”或“
股本”。
“递延税款”账户,列在资产负债表的负债项目下,即所有者权益项目之上,
表示未来应缴的所得税,待此投资活动结束时,即处置时,再由“递延税款”账
户转入“应交税金”账户。
仍续上例,企业后来将该项投资转让(该企业对该项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收回58万元,则:
投资转让收益=580000-500000=80000元。
借:银行存款58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投资500000
投资收益80000。
同时:
借: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67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67000。
处置(或转让)该项投资的收入应缴的所得税=580000-4000
00(原账面净值)×33%=59400元。
应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80000×33%=26400元 即:
借:所得税26400
递延税款 3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9400。
待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59400
贷:银行存款59400。
此时会计处理与税法的要求一致,即缴纳的所得税额为59400元。
上一篇: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应如何征税
下一篇:在建工程的利息支出在计算所得税时不应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