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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的利息支出在计算所得税时不应在税前扣除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06     浏览次数:

笔者在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发现,
某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将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建造等未竣工决算所发
生的各项贷款利息支出,计入当年正常生产、经营时期的财务费用。
  税法中对纳税人的利息支出规定是很明确的。关于利息扣除范围,企业所得
税条例规定,企业在固定资产建造、购置峻工决算投入使用后发生的各项贷款利
息支出均允许按规定扣除,而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则不能列入财务费用在税前扣
除。如:
  某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元,月息16%,一个月归还,用于本企业的生
产流水线建设项目。该建设项目尚未峻工投入使用。企业归还贷款利息1.6万元,
财务处理为:
  借:财务费用    1.6万元
       贷:银行存款    1.6万元
  此例中该企业的财务处理显然有误,正确的账务处理应为:
   借:在建工程    1.6万元
       贷:财务费用    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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