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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基本操作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07     浏览次数: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在国际贸易
业务中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及一些特准退税
的企业报关出口(或视同报关出口)的货物,给予退还或减免在国内各生产环节
和流通环节按照税法规定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这是在国际贸易中为各国
所通常采用的,目的在于鼓励本国货物出口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按政策规定,
不同企业以不同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在办理出口退税时有不同的具体要求,本
文就外贸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如何办理出口退税说明如下。
  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申请办理退税的基本条件
  出口企业收购并已出口的属于增值税和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已税货物,除国家
特定免税或明确不予退税的货物以外,其余均可申请办理出口退税。但必须同时
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二)必须报关离境。
  (三)必须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
  (四)必须是出口已收回外汇并办理完外管局核销手续。
  出口企业申请退税的已税出口货物,只有在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情况下,
才能申报办理退税,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予以退税,否则不
予退税。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申报办理退税时应提供的单证
  (一)出口货物的购进发票。除特殊情况外,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一般
应直接从生产企业收购,并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
对于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不于退税。对下列
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予退税:抽
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
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二)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及《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
款书》。出口企业直接从生产企业收购应税货物用于出口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
税务机关在征税时开具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属于应纳消费
税的货物还应提供《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此两种专用缴款书经税务、
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由生产企业转交出口企业,在货物出口后据以申请
退税。出口企业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货物的《专用缴款书》原
件,对出口企业不能提供《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以及所提供《专用缴款书》原件
内容填开不规范、字迹不清、国库(银行)印章不齐的,税务机关不能办理退税。
  (三)出口货物报关单。对于出口退税报关单,海关要在货物实际出口离境
后,方能加盖“验讫章”,再退给出口企业。税务部门必须将出口企业申报退税
的出口退税报关单与海关提供的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对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
税联)上未注明海关离境日期的,应由出口企业找海关补签,无法补签的,经与
海关电子信息核对无误后,按同档从低税率掌握。
  (四)出口收汇核销单。为严格实行结汇与退税挂钩。出口企业申请退税必
须附送已办完核销手续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外汇管理局须在3个工作日内处
理完出口单位的有关出口收汇核销单据,同时按规定在核销后的核销单上加盖
“已核销章”,并将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退还出口单位。报关单上的核销
单编号与所附核销单编号应一致。
  以上单证是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返税时需要提供的。
  三、一般贸易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
  (一)增值税出口退税的计算。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
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进项金额计算退税。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
  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进项金额按下列公式计
算:
  进项金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1+6%)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应退消费税税款,凡属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
物应依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凡属从量定额计征消
费税的货物应依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其计算退税的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出口数量)×税率(单位税额)
  四、账务处理
  外贸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必须单独设账核算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如购进的货
物当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或内销的,一律记入出口库存账,内销时必须从出口
库存账转入内销库存账。税务机关的征税管理部门可凭该批货物的专用发票或税
务机关的退税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抵扣。外贸出口企业库存出口货物按照规
定要单独设账核算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当发生已记入出口库存账的货物内销或
已记入内销存货的货物出口的,经核实无误可开具《出口(内销)转内销(出口)
证明单》。
  (一)出口企业出口应税增值税货物退税的账务处理
  出口企业应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出口退税”专栏,
记录出口企业实际已收到的出口退税款项。企业出口的货物适用零税率,不计算
销售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并且货物报关出口及作销售处理后,凭出口报关单等
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1.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核算。
  (1)出口企业在国内采购的出口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
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商品采购”、“库存出口商品”等科目,按照应付
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2)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进项税额按下列
公式计算:
  进项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1+6%)]×6%
  按照计算出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
目,按照购进货物的采购成本金额,借记“库存商品”“商品采购”“原材料”
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3)对于部分货物的退税率与征税率不一致,出口企业应按照购进货物时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税额与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出的应退税税
额的差额,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
税额转出)”科目。
  (4)购进货物发生的退货,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出口企业待货物出口并结汇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
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的退税。出口企业在收到出口货物退回的税款
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
目。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的退货或者退关补缴已退回税款的,做相反的会计
分录。
  (二)出口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的账务处理
  外贸出口企业应在应税消费品报关出口后申请退税时,借记“应收出口退税”
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实际收到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回的税金,借记
“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发生退关或退货而补发已退的
消费税,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借记“应做出口退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
目。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说”科目。
  (三)关于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歉,应计入“应交税金——应交
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以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
所得税。
  2.外贸出口企业自营出口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商品销售成本”,
不直接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出口退税的申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北京市从1996年1月1日起已采用出口退税
电子化管理系统办理出口退税。目前所有外贸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的申报都应采用
“出口退税计算机申报系统”输入计算机生成正式申报软盘,并报经北京市经贸
委稽核后,方可持正式申报软盘、申报表和具体退税单证上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
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在正式申报之前,出口企业可将申报单证通过计算机
生成预申报软盘,直接到税务机关预审,以便发现申报错误及应修改的事项。
  根据“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原则规定,出口企业每月申报一次,特
殊情况下由于业务量较大,出口企业在1个月内可多次申报。
  出口企业的申报资料(包括出口凭证和进货凭证)应按具体业务配好后分别
装订整齐。出口凭证主要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销售
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或远期结汇证明;进货凭证主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抵
扣联或特殊类商品的普通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消费税
专用缴款书。特别注意装订时应按“配比原则”保持出口货物和进货两种凭证的
业务逻辑对应关系,要顺序对应,并同出口退税申报表上的单据申报顺序保持一
致。
  六、出口退税的审批及清算
  负责审核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接到出口企业的正式出口退税申报资料后,
如果出口企业提出的出口退税申报手续齐备,内容真实,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
关,除上级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必须自接到出口退税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办完
有关退税手续。出口货物办理完出口退税手续后,如果发生退关、国外退货的,
出口企业必须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补缴已退的税款。
  企业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须对上年度的出口退税情况进行全面清算,并将
清算结果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清算范围为上年度所属期内的应退税款。
应退税款的所属期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货物报关离境时间为准。主管出口退税
的税务机关应对出口企业的清算报告进行审核,审核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
关不再受理出口企业提出的上年度出口退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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