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埠经营,该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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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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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纳税人的经营
活动,已不局限于本省、市(县),而是向外省、市(县)辐射,设立销售网点,以求
占领和扩大销售市场。外埠经营该怎样纳税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固定业
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
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
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
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若欲长期外埠经营,可设立分支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纳税办法,即:“总机构和分支机
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
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纳税”。分支机构的营销业务,均应履行正常的购、销手续,加强会计核
算,准确为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以防类似前述的重复纳税,或造成
无进项税额抵扣,加重自身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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