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如何应对税务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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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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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了解处罚的原由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因此,在纳税人接到税务机关的《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应当仔细分析研究,重点审查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事实认定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处罚是否适当。对自己不清楚的问题,
可以向税务机关询问。
二、要陈述和申辩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有异议,或认为认定的事实有出入,可
以向税务执法人员陈述和申辩。陈述时,纳税人要提出自己对行政处罚的看法、
意见或要求、主张,供税务机关参考。纳税人要大胆地进行陈述和申辩,不要怕
税务机关会因此而加重对自己的处罚,因为《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不
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三、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行为时,只要纳税人要求听证,税务机关应
当组织听证。如果纳税人有听证要求,应当在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处罚事
项告知书》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纳税人认为听证的主持人与案件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在听证过程中,纳税人可就案件调查人员所
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辩论结束后,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四、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
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在给予自己处罚的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超越
法律、法规范围行为的,有权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请求上一级税务机关
变更或撤销违法处罚决定。在复议过程中,纳税人享有申请延期复议、申请停止
执行、查阅相关材料、撤回行政复议等权利。但应当注意,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
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60日内提出,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如
果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也可以不经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五、请求赔偿
《国家赔偿法》规定,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纳税人造
成财产损害的,纳税人有权取得赔偿。纳税人取得赔偿的途径有四条:一是税务
机关发现违法行为给纳税人造成损害后,主动依法给予赔偿;二是纳税人在申请
行政复议的同时提出赔偿请求要求一并解决;三是通过行政诉讼一并解决;四
是通过行政赔偿诉讼解决。对于已经税务机关或人民法院确定为违法行使职权并
造成损害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并递交赔偿申请书。税务机
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予赔偿或纳税人对赔偿金额有争议的,可自期满
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六、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
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因此,
如果纳税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请
求税务机关批准。但税务机关未批准的,必须如期缴纳,因为《行政处罚法》还
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纳税人在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过程中,可以自己进行,也可以委托专业律师
或税务代理人员等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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