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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给农民的拆迁补偿没有取得发票的.请问,能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2-17     浏览次数:

对企业无法取得发票能否税前扣除,目前尚无相关具体的文件规定。但根据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费用支出等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充分体现了新税法有关税前扣除规定的人性化。因此,对企业有的业务无法取得发票(如进口报关单、集市采购、农民拆迁补偿等)的,在申报扣除时,必须提供证明费用支出确已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如自制凭证等。对房地产企业给予农民拆迁补偿费,只要是真实的合理的,符合税前扣除的基本条件和一般原则,填制好自制凭证在申报纳税时应给予税前扣除。自制凭证内容主要包括:被补偿人姓名、时间、数量、单价、金额、原因、项目名称和地点,经办人、审核人和单位或相关部门领导签字,同时提供有关政府拆迁批文,有必要还需提供对方的收款收据、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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