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规划或政府组织的房地产拆迁补偿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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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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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拆迁补偿费,国家税务总局对内资企业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做了明确规定,有的省例如广东也对拆迁收入的税务处理做了明确规定。你单位可向主管税务局咨询可否参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号文件规定,“一、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二、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企[2005]123号文就“企业因城镇规划、库区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搬迁而收到政府给予的相应补偿款”,即“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给予了明确“一、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二、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一)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二)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三)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四)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三、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你公司收取的搬迁补偿收入如符合因城镇规划、库区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搬迁,的情况,其财务处理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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