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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评估增值部分所得税问题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16     浏览次数:

财税字[1997077号规定,“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贷: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借:长期投资 贷: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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