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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遗失的发票有没有替代凭据可作为记账凭证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7-15     浏览次数:

 问:我公司与客户结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因邮寄时丢失、客户以经办人更换无法找到等原因,在我公司催要货款时,客户提出重新开具发票,否则不予付款。经咨询可采用将原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后加盖我公司的发票专用章,但客户不接受。重新开发票我公司需多缴一笔税款,且往来也无法核销,为此请问专家,有无这方面的文件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
                   
  第四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在《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冀国税发[2007]156号)第十七条明确:对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销售方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和记账联复印件到购买方主管国税机关验证相符后,凭记账联复印件及《验证结果通知书》作为记账凭证。

  建议贵公司就这种情况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沟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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