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
第四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在《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冀国税发[2007]156号)第十七条明确:对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销售方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和记账联复印件到购买方主管国税机关验证相符后,凭记账联复印件及《验证结果通知书》作为记账凭证。
建议贵公司就这种情况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沟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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