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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货物代开、虚开增值税发票管理难值得重视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7-15     浏览次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货取得增值税进项票,要取得抵扣权,必须符合货物、发票、货款三统一、相一致,否则,是不能抵扣的。据企业内部知情人士介绍,许多企业由于进货贪图便宜,到个体市场或者个体工商户门市购进原材料,由于供货方不是一般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根本就不提供发票,而销售产品又必须开具增值税发票,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这些企业就不择手段、千方百计、挖空心思找同类货物销售的商贸企业,或者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将企业名称、税号等信息告诉他们,由他们在进货时代开。如某合金厂,主要原材料铝合金,因价格便宜,都是从兴化戴南、张郭等钢材市场购进,但没有增值税进项抵扣发票,企业为了取得进项发票达到抵扣的目的,就到某个体钢材经销户,委托其从钢材生产厂家或者大型钢材市场,进货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委托代开一般要花费8%的代开手续费,这样双方得益:企业获得17%的进项抵扣,个体户得到代开金额8%的的收益。这样的代开,国税部门很难查清,因为都是现金交易,根本无法考查,给国家造成损失。像这样的情况,不仅仅在钢铁建材行业,其他行业也大量存在,如企业购进燃料(煤炭、柴油),大多数企业都是从经营煤炭、柴油的商业小规模企业进货,由这些小规模企业从购货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得抵扣。 
    要杜绝或者减少此类情况的发生,基层建议,一是国家必须出台进销货物金额在万元以上的,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的规定,杜绝大额现金交易;二是加强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力度,对其开出的每笔增值税发票的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是否一致,逐笔检查;三是加大代开打击力度,对查获的代开、虚开增值税发票,依据有关规定,从严罚处,决不姑息迁就,达到处罚一个,教育一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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