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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地免缴的城建税是否要回到机构所在地补缴?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8-18     浏览次数:

  问:部门地区免交城建税,施工企业是否应在驻地补交这部分城建税?如果应补交,那么在外地交1%、3%、5%的比率是否回西安后都应交到7%?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法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1990]第60号)第六条规定:“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1994年以后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应按三税的规定来办理,因此,对施工企业如果属于在应税劳务发生地缴纳营业税的情况,那么该地免缴城建税,则施工企业不必回到机构所在地补交这部分城建税。

              如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的情形的,那么应按补缴地的营业税规定处理,机构所在地有免税规定的则可以免税,如果没有免税规定,则要于缴纳营业税的同时缴纳相应的城建税。如果应补交,而应按回到机构所在地的税率补缴税款,西安为7%补缴城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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