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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4号《关于黄金
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征的增值税
税款退还纳税单位。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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