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证国家税法的统一和完
整,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税收执法检查(以下简称执法检查)是各级税务机关对本级税务机关及其
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组织实施检查和处理的工作,
是税收执法监督制约机制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执法检查应当遵循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
合的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依法行政。
第二章 执法检查的内容和形式
第四条执法检查的范围和内容是各级税务机关行政执法的全面情况,具体包括:
(一)查看涉税文件是否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
1.检查各级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涉税文件是否符合国家税
法的规定;
2.了解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制定的文件是否超越国家税法的规定;
3.检查备查备案范围的文件是否备查备案。
(二)检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
1.执法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3.执法行为是否正确适从国家税法;
4.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5.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6.其他。
(三)检查以前查出问题的纠正情况。
第五条执法检查包括全面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日常执法检查和专案执法检
查四种形式。
第六条全面执法检查是指税务机关在本辖区内按照统一的检查时间、检查方式、
检查要点对税收执法进行全面检查的形式。
第七条专项执法检查是指税务机关在本辖区内开展的以某一特定内容为主题的执
法检查形式。
专项执法检查可由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意向,由承担执法检查工作的机构统一协调
布置。
第八条日常执法检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对本级所属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及下级税
务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执法检查纠正情况,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的不定期检查的
执法检查形式。
第九条专案执法检查是指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等情
况确定的检查。
第三章 执法检查的实施
第十条县以上各级税务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本级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工作
机构。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执法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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