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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5-12-22     浏览次数:

 你行开行财会函(1995)10号文《关于申请免纳印花税的函》收悉。经研

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贴息贷款合同免

纳印花税。因此,经财政贴息的项目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资本金贷款合同,不属于免税凭证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三、从目前国家政策性银行的经营状况考虑,对记载资金的帐簿,一次贴花数额

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可在3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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