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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税务分局使用发票监制章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6-12-16     浏览次数: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省广州、深圳、湛江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使用发票

监制章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1996]4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税务系统管理体制调整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1994]2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税收征管范围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1996]57号)的有关规定,考虑到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和海

洋石油企业使用普通发票的特殊性,以及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需要,同意你局意

见,即海洋石油企业所使用的普通发票,暂沿用原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发

票监制章套印了票联,票头印明“海洋石油企业××专用发票”字样,有关印制

普通发票的其他要求,仍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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