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小微企业 营增改 出口退税 税务登记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四川省电力公司所属发电厂电力产品增值税定
额税率的请示》(川国税发[1999]20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
从1999年7月1日起,对四川省电力公司发电环节电力产品增值税定额税率由原
每千千瓦时7元调整为每千千瓦时10元。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摩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