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解决目前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工作中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与电子数据
核对率不高的问题,减轻各地退税机关的函调工作量,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拟会同
海关总署对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与电子数据核对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一次专题调
查,研究解决上述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以便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工作顺利推行和实施。
为此,请各地退税机关于1997年6月20日前,将本地区出口企业申报的海关
于1996年4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期间签发但与电子数据核对不符的
出口货物报关单,以电子数据方式传输上报我局(具体内容附后)。具体上报方式为:
将有关报关单信息内容传输到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广域网服务器(EP地址为:
130.9.1.1)的CENTRE\HG路径下,文件名为:BGD地区编码.DBF(地区编
码是指上报数据单位的行政区划国标编码,如大连地区上报文件为
BGD2102.DBF)。
特此通知。
附件:出口退税报关单有关填报内容表
字段名 字段类型 字段长度 备 注
hgname 字符型 12 海关名称
hgcode 字符型 4 海关关别码
cpcode 字符型 10 企业代码
cpname 字符型 30 企业名称
bgd no 字符型 12 报关单号
cmcode 字符型 8 商品代码
cmname 字符型 20 商品名称
bg qnt 数值型 11 出口数量
注:上述文件必须以DBF的形式命名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