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BP广东石油公司租牌经营固定资产折旧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6-08-16     浏览次数: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BP广东石油公司租牌经营固定资产折旧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6]10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加油站是BP广东石油公司投入资产的实际使用者,且加油站已作为独立纳税实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申报缴
纳企业所得税,同意对BP广东石油公司投入到租牌经营加油站的资产,允许加油站凭BP广东石油公司投入的设备清单和发票复印件入帐并计提
折旧在税前扣除,同时BP广东石油公司不得对相应的资产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的保险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