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30日 财税[2005]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经研究,现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妇女 发展基金会合作开展公益特服号“5838”捐款业务的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5838”为中国妇女发展基金 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捐款后的余额为营业 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免收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5838”捐款业务的 不均衡下行短信通信费和按实际捐款额9%计算的代收代计服务费,不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 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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