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10日 财税[2004]210号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上汽集团奇瑞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奇瑞牌系列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 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 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 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要求。经研究,对上汽集团奇瑞汽车有限 公司在规定的减税起止日期内生产销售的上述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 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减 征消费税车辆名称、型号及减税起止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减征消费税车辆清单 减税车辆名称 车辆型号 减税起止日期 备注 奇瑞牌系列轿 SQR7160E 2002.12.31-2003.12.31 车 SQR7160ES SQR7160EX SQR7160EL SQR7160JB SQR7162 2003.4.23-2003.12.31 SQR7162L SQR7161 SQR7161L SQR5012JB/L SQR7200 2002.12.18-2003.12.31 SQR7200T SQR7240 SQR7240T SQR7080 2002.11.7-2003.12.31 SQR7110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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