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津、上海、陕西、内蒙古、贵州、湖南、湖北、云南、河南、辽宁、江苏、
广西、黑龙江、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关于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提取所属单位总机构管
理费扣除标准的请示》(天工财[2001]18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
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3892万元的总机
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
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
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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