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津、上海、山西、辽宁、江苏、湖北、湖南、广东、陕西省(直辖市)国家
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提取管理费的请示》(纺机总财
字[2001]52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
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
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
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75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
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
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
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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