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广西、江西、四川、湖北、福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
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关于上报2001年度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总机构管
理费的报告》([2001]安财字第1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
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1996]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向所属企业提
取135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
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
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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