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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瑞典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附加议定书生效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1-03-07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瑞典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附加议定书生效

的通知》(国税发[200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瑞典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附加议定书生效的通

 

     2001年2月15日 国税发[200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于1999年11月18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关于

修订1986年5月16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

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附加议定书》,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

于2000年4月7日和2000年5月11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议定书生效

的法律程序。根据该议定书第9条的规定,该议定书自2000年6月11日生效,

适用于1997年1月1日或以后通过源泉扣缴支付或抵免的预提税,以及2001

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的其他所得的税收。上述议定书文本总局已于19

99年12月6日以国税函[1999]833号文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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