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瑞典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附加议定书生效
的通知》(国税发[200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瑞典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附加议定书生效的通
知
2001年2月15日 国税发[200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于1999年11月18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关于
修订1986年5月16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
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附加议定书》,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
于2000年4月7日和2000年5月11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议定书生效
的法律程序。根据该议定书第9条的规定,该议定书自2000年6月11日生效,
适用于1997年1月1日或以后通过源泉扣缴支付或抵免的预提税,以及2001
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的其他所得的税收。上述议定书文本总局已于19
99年12月6日以国税函[1999]833号文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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