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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埃及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1-02-27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埃及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税发[200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埃及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2001年1月9日  国税发[20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于1997年8月13日在开罗签订的关于对

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1998年5月5日

和1999年2月24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

28条的规定,该协定自1999年3月24日生效,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1997年8月28日以国税发[1997]140号文发给

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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