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
知》(国税发[2001]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2001年1月19日 国税发[200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于2000年4月25日在比勒陀利亚签订的关于对
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业经南非和我国外交部分别于2000年11月30日和
2000年12月8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
二十八条的规定,协定应自2001年1月7日起生效,自2002年1月1日起执
行。上述协定的文本,我局已于2000年5月17日以国税函[2000]323
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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