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沪宁高速公路(上海段)发展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10-21     浏览次数:

     2004年10月21日 国税函[2004]117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海沪宁高速公路(上海段)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享受特定项目所得税

优惠政策的请示》(沪国税外[2004]8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上海沪宁高速公路(上海段)发展有限公司是2004年在浦东新区成立的外资

企业,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经营期限50年,经营范围为投资、经营、管理、

维护沪宁高速公路(上海段)及其附属设施,同时对沪宁高速公路(上海段)进行改

扩建,增加四车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同意

上海沪宁高速公路(上海段)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自获利年度起,享受

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税收优惠。

                                                                       (3)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和摩洛哥王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就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签署避免双重征税谅解备忘录(草案)征求意见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