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审计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实施细则》,加强财政、审计监督,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现就
财政机关、审计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涉及应追缴的税款、滞纳金缴库问题通
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财政机关、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财政法规和审计法规的规定,加强财政监督和
审计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方
面的规定进行评价、定性和处理、处罚。
二、财政机关、审计机关在依法检查和审计中查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追缴
税款、滞纳金的,应将检查、审计决定书或审计决定执行函抄送有关税务机关,并责
成被检查、审计单位向有关税务机关缴纳。税务机关根据财政机关、审计机关的决定
书或审计决定执行函,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收缴入库、
并在收到财政机关、审计机关的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回复财政机关、审计
机关;在税款、滞纳金入库后15日内将入库凭证复印件送财政机关、审计机关。
三、财政机关、审计机关在依法检查和审计中,一般不检查、审计当年度的税收
问题。各级税务机关对财政机关、审计机关查(审)出的因税收违法行为应追缴的税
款、滞纳金,应依法征收入库,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征收入库的,应按照税法规定,追
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被检查、审计的单位不按财政机关、审计机关的决定书缴纳税款、
滞纳金的,可依法采取有关行政强制措施。
四、财政机关、审计机关依法查出并按上述要求入库的税款、滞纳金,应视同财
政机关、审计机关依法检查、审计的正常收缴款。在半年和年终由财政机关、审计机
关凭检查、审计决定书和税务机关出具的入库凭证复印件等相关依据与同级财政国库
部门办理认证手续。
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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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