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工商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
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优惠政策的文件精神,现对我省工商行政管
理系统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要求,望认真贯彻落实。
一、确保下岗失业人员收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凭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发放的《再就
业优惠证》,享受工商部门以下免收的收费项目:
(一)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含工本费);
(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三)集贸市场管理费;
(四)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下岗
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举措,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要求
的高度,充分认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意义,确保下岗失业人员收费优惠
政策落到实处。各地要向社会公布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的收费项目,并对
收费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逐项检查,对发现有未落实的,应坚决纠正。严禁借管
理服务之名,向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集资、摊派或强行推销报刊以及为其他
部门搭车收费等行为。
二、要为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工商登记注册提供简便、快捷的服务。基层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的登记注册厅(含便民服务中心),应设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专门窗口,
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申办个体和私营企业登记提供指导及相关的咨询服务;对
下岗失业人员凭有效证件申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要优先受理、优先发照。
三、要积极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一是要
引导下岗失业人员更新择业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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