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执行《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2-10-29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经贸委(经委)、计委、公安局(处)、环保局: 

  为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

现将《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第

33号),及我省的贯彻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使用年限,我省统一规定为:轻便两轮摩托车、

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期10年;正三轮摩托车的使

用年限为9年。 

  二、暂行规定第四条,我省作如下补充;达到报废年限或者累计行驶里程达到报

废标准、需继续使用的,延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延长使用年限的摩托车,增加

检验次数,实行一年检验两次,即:每半年检验一次。 

  三、其他条款严格按《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执行。

 

附件: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

                                                                       (3)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巩固提高我省蔗糖业的意见
下一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云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停止执行《关于部分烟草企业财务上划到省烟草公司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对新上划烟草企业所得税入库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