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烟草公司、复烤厂、卷烟厂:
一九八六年云南烟草上划中央时,尚有部分烟草企业未上划,以后又陆续成立了
一些新企业,当时考虑上划比较零星,向总公司和财政部办理上划手续麻烦,故采取
先划到省烟草公司集中一批后,统一再办理手续。但一九九零年后,因国家正集中力
量进行财税体制改革,企业的财务关系不宜发生大的变动,烟草总公司以中烟财便字
(94)第5号文通知:现未上划到总公司或未办理上划手续的烟草企业暂不上划或
办理手续,以集中力量搞好分税制和税制改革。因此,我省已上划到省烟草公司的企
业,以及之后新成立又陆续办理了上划省烟草公司手续的企业,暂时不能办理上划中
央的手续。为加强对这部分地方烟草企业的财务管理和规范纳税征管行为,保证新上
划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的既得利益,省烟草公司、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部门联合并
下发了《关于部分烟草企业财务上划到省烟草公司后有关问题的通知》(云烟财物字
[1994]第29号)和《关于对新上划烟草企业所得税入库问题的补充通知》
(云烟财物字[1995]第16号)。对企业缴纳所得税、上划基数返还等问题,
作了具体规定。上述文件执行多年来,为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新上划烟草企业
的健康、稳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与各地州市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
的通知(云政发[2002]第20号)精神,从2002年起,对企业所得税收入
实行中央、省和地(州、市)按比例分享,改变了过去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中央所得
税收入和地方所得税收入的办法。
鉴于上述政策变化,原来制定办法的基础已不存在,为适应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
的需要,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关于部分烟草企业财务
上划到省烟草公司后有关问题的通知》(云烟财物字[1994]第29号)和《关
于对新上划烟草企业所得税入库问题的补充通知》(云烟财物字[1995]第16
号),凡涉及有关问题,一律按新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略)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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