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对全省失业保险待遇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作如下调
整:
一、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调整为:一类地区252元,二类地区217元,三
类地区189元;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一类地区21元,二类地区18
元,三类地区16元。
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月发放标准调整为:一类地区第一年302元,
第二年277元,第三年252元;二类地区第一年260元,第二年239元,第
三年217元;三类地区第一年227 元,第二年208元,第三年189元。
三、本通知中的一类地区指昆明市所辖各区(东川区除外)和安宁市;二类地区
指昆明市所辖各县及东川区,各州、市政府和地区行署所在地的市(县)和其他设市
城市;三类地区指其他各县。
四、调整后的新标准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五、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在当地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提高国有企业下
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仍按“三三制”原则分别由企业、社会(失业保险)、
财政各负担三分之一。
六、各地接本通知后,要认真做好失业保险待遇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
的发放工作,保证政策落实到位,做好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的稳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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