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为了更好地支持我省地方转制科研机构的改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13个转制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对转制科研机构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期限,不论是从转制之日起还是从转制注册之日起计算,均据实计算到期满为止。 附件:四川省转制科研机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名单 省酒类科研所 省机械研究设计院 省化学工业研究设计院 省天然气化工研究院 省精细化工研究设计院 省建材工业科学研究院 省食品发酵工业研究设计院 省轻工业研究设计院 省皮革研究所 省工艺美术研究所 省纺织工业研究所 省建筑科技研究院 省丝绸工业研究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