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5-10-14     浏览次数: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几点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办法》第四条,减免税报批类和备案类的具体项目,由省局各税种管理部门具体明确。

  二、《办法》第八条,属内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划分问题,省局将另行规定下发。

  三、《办法》第十四条,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一经主管税务机关发现查实,即应依照相关规定停止其减免税,并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

  四、《办法》中审批税务机关的备案部门为各税种管理部门。

  五、税务机关告知纳税人的局面文书,主要有《补正减免税申请材料通知书》、《受理减免税申请通知书》、《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通知书》、《延期审批减免税申请通知书》、《停止减免税决定通知书》、《减免税审批决定通知书》、《减免税备案通知书》,文书格式见附件。其中,《减免税审批决定通知书》加盖审批机关行政章,其他文书加盖税务机关减免税审批专用章。专用章由省局统一制作,省、州市、县区级税务机关每个三枚,由各税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使用,印章序号为:所得税(1)、流转税(2)、国际税务(3)。

  六、《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审批时限,是指从受理纳税人减免申请到有权税务机关最终作出审批决定之日止。

  七、县(市、区)级主管国税机关对其所辖经批准或依照规定经备案登记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应当纳入正常申报管理,并对其享受减免税的数额分税种逐户进行台账登记,定期汇总统计报上级国税机关。

  八、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应在每年6月30日以前书面向省局各税种管理部门报送上年度减免税情况和总结报告,经各税种管理部门汇总后在每年7月10日以前将情况送交征管部门统一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条件告知纳税人文书格式(略)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云南财政专员办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