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试行民航电子客票报销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总局文件规定的职责,积极配合民航部门正确使用《行程单》,并做好《行程单》用票数量及发放明细表的接收和票据、税款的检查工作。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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