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明确有关问题,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问题
(一)经济适用住房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
(二)非经济适用住房
1.昆明市四城区及昆明高新区、度假区、经济开发区内的非经济适用住房,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20%;
2.各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的城区和郊区的非经济适用住房,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15%;
3.上述地区以外的其他县、区(市)的非经济适用住房,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10%。
(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2005]159号)第一条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利润率的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二、关于新办房地产企业减免税处理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以销售(包括代理销售)开发产品为主的企业,自2006年5月1日起,停止办理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审批,之前已经批准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房地产企业,执行至期满为止。
本通知所指新办房地产企业不得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新办企业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新办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等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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