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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转发你们,省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1]60号)第二条规定同时废止,请一并贯彻执行。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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