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财政局、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联:
现将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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