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函[2007]14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208号文(省局已以云地税一字[2006]4号文转发)一并贯彻执行。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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