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
号)下发执行后,部分地区询问对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能否享受有关技术转
让和技术开发营业税免征政策。经请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关于技术开发技
术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39号)明确:财税字[1999]
273号文件中免征营业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
发和技术转让业务。
请结合财税字[1999]273号文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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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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