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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楚雄金创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和楚雄市雄瑞香料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件的通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5-02-03     浏览次数: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11至12月,楚雄州国家税务局先后发现楚雄金创物资回收有限公

司虚开废旧物资收购、销售专用发票和楚雄市雄瑞香料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农副产品收

购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案件引起省局领导的高度重视,认为案件反映出

“四小票”涉税犯罪新动向,指示将案件通报全省,对案件特点、作案手法、案件成

因进行认真剖析,防止同类案件的再次发生。根据省局领导指示,现将有关情况通报

如下:

  一、基本案情及案件特点

  (一)楚雄金创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虚开废旧物资收购、销售专用发票案

  1、基本案情。楚雄金创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于2004年5月20日在税务机关

办理税务登记,法人、股东、财务负责人、业务人员均为广东人,注册资金50万元,

经营范围:废旧物资回收和销售。8月被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委员会认定为资源综合

利用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9月经楚雄市国税局批准,对其经营的废旧物资业务

给予免征增值税。

  10-11月,领购《云南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105份,填开70份,

销售废旧金属21,522,462.20元。涉及销售单位15户,其中外省12

户,涉及广东的茂名、佛山、吴川、广州、廉江、南海和江苏省,省内3户,涉及个

旧、楚雄。领购《云南省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420份,填开357份,收购数

量3405.49吨,金额21,546,808.53元。

  2004年11月23日,楚雄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员在查验该公司开

具的《云南省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和《云南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时,发现

该公司填开发票异常,立即向市局报告,将案件移交稽查局。

  11月24日,楚雄市国税局稽查局进入企业进行实地调查,通过查看账目及开

具的废旧物资收购和销售发票,认为该公司经营情况异常,需要进行调帐,以防公司

篡改账目。根据检查结果,12月13日,按法定程序对该公司银行账户采取保全措

施,冻结到资金10万元。由于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广东人,为防止公司人员逃跑,

12月7日,楚雄市国税局将此案提请公安部门立案调查,市公安局于12月15日

立案侦查。

  案发后,在公安部门税侦中队的支持配合下,楚雄市国税局组成三个外调组,先

后到省内的昆明、个旧、大理等地调查核实该公司填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真伪情况,

对供货方进行逐一核实。经初步查证,有的收购单上的销售对象未与该公司发生过业

务往来,有的有业务往来,但销售量、销售金额没有企业自行开具的收购发票上的大,

且相差甚远。检查小组在楚雄西火车站、广通火车站和大理祥云火车站、凤仪火车站

进行调查时发现,楚雄金创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销售的废旧物资与开具发票的方向、数

量、货物的品名均不相符。根据目前公安部门取得的相关证据表明:该公司虚开的废

旧物资收购和销售发票事实确凿。现已查实楚雄金创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虚开收购发票

215份,数量1161.88吨,金额9,846,374.16元。

  2、案件特点。一是企业经营规模与实际经营情况异常。自2004年9月7日

开始购用发票至11月,仅两个多月的时间就开具《云南省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

357份,《云南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70份,金额达2000多万元,且所

开具的发票几乎在同一天内连号开出给同一个人或同一公司,数量和金额较大,与稽

查人员到企业了解的实际经营场地、规模等情况不相符。

  二是预谋作案。该公司8月18日被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委员会认定为“资源综

合利用企业”,9月6日被楚雄市国税局认定为经营废旧物资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后,

仅两个多月的时间就开具大量的收购、销售发票。11月24日,稽查局开始对企业

进行检查,该公司于11月26日将资金121万元转移到广东省,同时在公安机关

立案侦查之前,涉案人员全体逃逸。

  三是买空卖空,先销售后收购。以现金及赊账的方式收购废旧金属,企业账务处

理上销售时先开具销售发票,待收到购货方部分货款后从银行提取现金,再自行开具

收购发票,基本上是每发生一笔销售业务,销售多少金额的货物就相对应开具多少金

额的收购发票。发票几乎在同一天连号开出给同一公司或同一个人。

  四是假冒现金方式支付收购款。企业账务核算中是以现金方式支付购买废旧物资

的货款,而实际上是通过金创公司驾驶员肖康来和出纳从银行取出现金后,再将现金

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通过转账支付,零头才用现金支付。因此,账面上只能看出公

司以现金支付收购款项的假象。

  五是虚设客户名称、电话号码。该公司提供的客户名称、电话号码不实,税务机

关调查时,每到一地,只能通过当地公安机关调取相同名称的人员进行逐一调查核实。

且在税务机关调查时,发现公司与相关客户已提前用电话联系过,要求客户为其作假

证。

  六是蓄谋已久,伺机作案。该公司2004年5月成立,但7月份才开始做账,

在免征增值税之前无销售收入。而公司涉案人员2003年6月份就租借了楚雄万顺

物资有限公司的场地进行经营活动,但未办理税务登记,也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七是公司人员主要由广东人组成,12名员工中有9名为广东人。

  八是发票主要开往省外,而且是开往涉税违法案件多发地广东、江苏,调查取证

困难。该公司涉及的销售单位共15家,其中广东、江苏12家。

  (二)楚雄市雄瑞香料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款及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案

  1、基本案情。楚雄市雄瑞香料工贸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26日在楚雄市

工商局注册成立,同月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从2004年10月1日起被认定

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法定代表人:吴朗,经营负责人:吴

松建,收购业务人员:吴亚桥,均为广东人。经营项目:天然香料制造、销售。8月

至9月申报无收入,从2004年10月1日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起至 2004年

11月30日,申报销售收入5,230,709.4元,销项税

889,220.60元,进项税836,099.12元,已缴纳增值税

53,121.48元,税负率仅为1%。

  2004年10月15日至12月22日,短短2个月时间里,公司领购《增值

税专用发票》11次,110份,已填开105份,开具给广东省5户企业,开具金

额6,940,897.46元,销项税额1,179,952.54元。其中:

2004年10月至11月,填开77份,金额5,230,709.40元,税额

889,220.60元,与纳税申报数一致。

  同时,该公司于2004年10月9日至12月20日,领购《云南省农产品收

购统一发票》16次,76本,1140份,其中:填开71本,1047份,作废

18份,填开收购金额合计8,192,578.00元,计提进项税额

1,065,035.14元。10月至11月填开808份,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836,099.12元,金额与申报抵扣数额一致。收购对象涉及楚雄州大姚、牟

定、元谋,文山州文山,临沧市凤庆、云县,大理州云龙、洱源等8县。

  2004年12月22日,楚雄市国家税务局征管部门发现楚雄市雄瑞香料工贸

有限公司收购和销售农产品及纳税情况异常,及时移交稽查局。

  12月24日至26日,稽查局对楚雄州内涉及大姚、牟定、元谋3县的收购对

象99人进行外围调查。证实,没有楚雄市雄瑞香料工贸有限公司在《云南省农产品

收购统一发票》上填写的这99名供货人。

  根据外围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市国税局稽查局及时收缴了该公司购买的所有农产

品收购统一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开票用的金税卡、IC卡、开票主机;调取了公

司的账本、凭证及纳税资料。并于2004年12月24日果断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依法冻结了该公司在交通银行的50万元存款;12月27日再次通知银行将冻结存

款金额追加到150万元。12月28日,召开国税公安联席会议,决定将此案移交

楚雄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当天下午,市公安局把公司负责人吴松建和职工吴寨两人带

到经侦大队,经过讯问,吴松建承认了虚开《云南省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抵扣税款

的事实,虚开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行编造收购发票上的供货人姓名、地址、身份

证号码、数量、金额、单价、货物名称等;另一种是在收购原材料的基础上人为加大

收购数量、单价、金额开具收购发票。

  2、案件特点。一是预谋作案。对税务机关的管理规定很熟悉,不以商贸企业名

义而是以工贸企业的名义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领购发票。这样不受《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

[2004]37号)文件的制约,但成立后,并没有制造业务的发生。

  二是公司人员主要由广东人构成,在本地仅聘请个别人员参与管理。

  三是成立之后短期内有较高的业务量,税务机关核定的月供票量往往不能满足需

要,企业或多或少提出了增加供票量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也提高了供票量。

  四是从表面上看,公司帐务健全,有经营场地,办公地点,按期申报并交纳税款。

  五是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牵涉千家万户收购对象,难以查证的实际,虚拟收购对

象,虚拟收购金额、数量。短期内开具较大金额的收购发票,使税负仅为1%。

  六是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开往广东,货物从当地象征性地购进一部分,然后销

往省外,但无相应的运输单据。

  七是注册资金与经营规模明显不符。注册资金为50万元,而收购金额和销售收

入才开业即达到几百万元,且发票开具金额与申报销售收入一致。

  二、工作要求

  楚雄金创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虚开废旧物资收购、销售发票发案后,楚雄州国税局

对“四小票”管理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了全州范围内有县局领导、稽查局、税政、征

管等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对取得、开具“四小票”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正

是在排查中,楚雄市雄瑞香料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案件浮出水面。对楚

雄州国税局发现问题,能及时采取相应对策,不仅治标,还重在治本的措施,省局认

为值得各州、市学习借鉴。对稽查中采取有效方法、强有力的措施,取得较好办案成

效的做法,值得表扬。

  上述两起案件的发生主要是违法分子利欲熏心,为利益所趋动,不惜铤而走险,

千方百计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发票谋取暴利。但也进一步表明,随着金税

工程的全面运行,随着国家加强对海关完税凭证、运输发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的管理,违法分子对税务机关的管理、政策有较为深刻、全面的掌握,已将作

案目光转向纳税人自行开具,难以查证货物购进的农产品收购、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上。

为此,省局要求:

  (一)各地要对照上述情况结合本地区征管户的类型、特点进行深入分析,对本

地区的类似企业进行排查,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同时认真查找自身征管工作中

存在的薄弱环节,完善征管机制,提高征管质量。

  (二)加强日常税源监控、管理。两起案件均是专管员、票管员在日常管理中发

现的,而且两户企业均具有用票量大,开具金额大,与企业经营能力不相符的特点。

通过加强日常管理,能及时发现发票使用、税负异常、税款缴纳跳跃等异常情况,通

过及时分析,及时采取措施,问题可以及时得到控制。问题发现越早,工作越主动,

应力争在一个征期内发现和及时进行查处。

  (三)加强上下级、内部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对本地发生的税收违法新动向要及

时报告省局,通过省局协调相关省份、省内州市之间的取证工作,加快案件查处工作。

要及时总结案件特点、作案方式,并采取有效措施通报县区局,部署相关工作。

  (四)注意采取有效的检查方式、方法。针对目前这类案件的特点,要注意查证

的策略和方法,力争通过税务机关内部掌握资料和外围调查,取得证明违法行为的有

力证据,及时采取保全、调账等有效措施,加快办案进程。

  (五)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对于有预谋的虚开可以抵扣税款的各种单证

的犯罪分子往往居无定所,利用假身份作案,不断改变联系方式,税务机关一旦产生

怀疑,企业马上人去楼空。对于这些案件税务机关受执法手段的限制,不能搜查,不

能对个人采取措施,往往需要公安机关的介入才能查清问题,予以惩处。因此,各地

税务机关在发现此类案件时,在采取有效检查方式的同时,要及时将案情通报公安机

关,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尽早立案,形成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合力。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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