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中组发[2002]13号文件的请示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08-02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贯彻中组发[2002]13号文件的工作,在今年初就

已按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中

组发[2002]13号文件的通知》(云组通[2004]1号)精神层层传达贯

彻。对照顾对象的确定,由县(区)、州(市)国家税务局逐级审核,填写并上报了

审批表。对部分同志反映的情况,人事部门组织人员外调进行了核实。2004年6

月,接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组发[2002]13号文件精神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4]696号)后,我局人事处再次对拟上报人员档案又进行

了认真审核。经核实,全省国税系统符合中组发[2002]13号文件精神,应当

给予生活照顾的退休干部共39人。

  鉴于我省国税系统的退休干部都是在本省参加革命工作,且现在都生活在云南省

的实际,为保持他们与税务系统外同等条件人员的待遇一致,中共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党组研究,从云南省的实际情况出发,我省国税系统贯彻执行中组发[2002]

13号文件精神,照顾的内容、金额、执行时间比照云组通[2004]1号文件规

定执行。具体是:

  一、对符合照顾条件的退休人员,从2002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给予

200元的生活补助费。

  二、对符合照顾条件的退休人员,且又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从2004年

2月起,划入本人帐户医药费比例,在现行规定的比例基础上提高40%。符合医保

报销范围的住院费个人自付10%。已按规定享受当地医疗照顾政策的,按就高不就

低的原则掌握,但不得重复享受医疗照顾政策。

  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从2004年2月起,由退休干部所在单位按照

不高于已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的照顾水平给以补助。

  三、对符合照顾条件的退休人员,因身体瘫痪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

需人扶助的,经县以上医院(含县级)出具证明,所在单位批准,从2004年2月

起,每月发给特殊困难补助80元。

  以上意见及我省国税系统符合享受生活照顾的人员,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组发[2002]13号文件精神有关问题的通

   2、杨文光等39人〈1949年10月1日至所在地解放期间参加革命工作

的退休干部享受生活照顾审批表〉各一式四份(略)

                                                                       (3)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追加职工住房补贴经费的请示
下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补助推广应用综合税收征管软件专项经费的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