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违规进行基本建设问题的通报》(国
税发[2004]16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进行对照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基本
建设项目,要及时纠正,并引以为戒。同时,针对我省个别建设项目存在的类似问题,
省局再次重申如下:
一、我省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未经省局或总局正式立项审批,一律不得擅自
开工建设。
二、对正式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各建设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30日)签
订《责任状》。同时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进行征地和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前期
工作完成后,必须报经省局或总局正式开工审批后方可正式开工。
三、对批准开工的建设项目,各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扩大建设规模和投
资,不得改变用途。对超规模、超投资和改变用途造成资金缺口的,省局一律不予弥
补。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顶风违纪的行为,省局将追究主要领导人责任。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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