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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5-01-14     浏览次数:

     2005年1月14日 川地税发[2005]6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实行)〉的通知》(国

税发[2001]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审理委员会的组成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由各级地方税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法制工

作的局领导担任,成员由法制、监察、征管、稽查、税政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成员单

位负责人不能参加审理委员会召开的审理会议的,可委托本部门熟悉业务的人员参加。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法制部门,由法制部门负责人担任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二、 审理案件的标准

  各地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调整案件审理标准。但下列案件必须经过审委会审理:

  (一)查补税款数额较大的案件,其中省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省局稽查局

查补税款80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拟处以3倍以上罚款的案件;

  (三)税务机关内部或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有较大争议的案件;

  (四)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

   实行同城一级稽查的单位,审委会全年重大案件审理数不得少于5件。

   查补税款金额虽达到重大案件审理标准,但案情简单清楚且无争议的案件,可

由重大案件审理办公室审理后,经分管领导审查同意,直接退交稽查局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

于进一步规范重大案件审理工作的通知》(川地税发[2004]2号)及本《通知》

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案件审理制度,提高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质量。

  (二)各级稽查局要按照查审分离的要求,做好审理工作,并建立重大案件集体

审理制度,提高审理和办案质量。

  (三)《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函

[2001]96号)停止执行。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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