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云南高原明珠屋业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的请示》(昆国
税发[2004]485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
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
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云财税[2003]19号)第三条
第四款规定,经研究,同意免征云南高原明珠屋业开发有限公司2004年度至
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2007年度、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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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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