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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云南高原明珠屋业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12-29     浏览次数: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云南高原明珠屋业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的请示》(昆国

税发[2004]485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

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

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云财税[2003]19号)第三条

第四款规定,经研究,同意免征云南高原明珠屋业开发有限公司2004年度至

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2007年度、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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