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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有关税收纳税地点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09-28     浏览次数:

     2003年9月28日 川国税函[2003]209号

 

绵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有关税收纳税地点的批复》

(国税函发[2003]882号)转发你们,并根据8月5日由省国税局涉外处、

流转税管理一处会同省地税局涉外处、盐亭县政府等部门机构协调会形成的意见,就

处理有关税收具体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外合作项目,特别是采取分产品形式作为分配方式的中外石油天然气合作

项目不同于一般企业,合作项目本身没有实质性管理机构,具有特殊性。因此,在对

其涉及的税收事项进行管理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哲行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有关法规的规定及原则,从方便纳税人,简化纳税程序出发,对其纳税事项给予特殊

处理。

    二、中外合作项目是纳税主体,因此,应以中外合作项目的名义在项目发生地国

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采取注册登记的形式。

    三、合作外方雇请的其他外国公司,因向该工程项目提供服务,所涉及的各税的

交纳,应由合作外方在支付其服务费用时,负责代扣代交。

  四、中外合作项目进行税务注册登记后,以项目名义向当地国税机关申请、购买

和使用增值专用发票,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石油资源缴纳增值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14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项目所生产的天然气产品所涉及的增值税,应以中外合作项目名义统一申报,

按5%计算交纳。并按中外双方各自所分得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额,向产品购买方分

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销售方为中外合作项目(外方),另一份为中外合作项

目(中方)。增值税的申报交纳以及发票有关事宜的办理,由中方合作单位负责。

  六、为工程作业提供服务的外国公司所涉及的各税,应由柏灵顿公司代扣代交,

合作项目中方协助办理。具体计算交纳办法暂沿用海洋石油税管理局天津分局过去采

用的办法,即按季、按支付服务费总额的12%计算应税总额,然后再分解为各税种。

即按总额的3%计算营业税,按总额的10%作为核定利润,按30%计算所得税,

按3%计算地方所得税,剩余部分作为个人所得税额,分解入库。

  七、对附属于该项目,并由国内公司承担的其他工程,如打井作业等,涉及应在

劳务的发生地纳税的情况,由当地国税机关负责清理。

  八、税务机关要积极与柏灵顿公司、四川石油管理局、川西南油气矿分公司做好

有关协调工作,特别是要做好涉及税收征收管理的衔接工作,增值税从2003年8

月起(税款所属期)在当地征收,同时要对应纳未纳的所有税收进行清结算。执行中

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省国家税务局(涉外处)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有关税收纳税地点的批复(略)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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