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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统一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2-04-04     浏览次数:

     2002年4月4日 川国税函[2002]109号 

 

各市、州国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加强征管、堵塞漏洞,规范个体工商户(含加油站)纳税人识别号管理,满

足国家金税工程需要,根据《四川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我省个体

工商户使用组织机构代码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使用组织机构代码作为其

纳税人识别号。

    二、对已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管的个体工商户,原使用个人身份证号作为纳税

人识别号的,必须在4月底前改用组织机构代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

    三、各地代码管理机关凭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为其提供赋码、颁证服务。

    四、为确保代码的唯一性和准确性,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日常税务登记、变更、验

证和换证等管理工作中,认真查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凡是不符合规

定的,应要求纳税人先到代码管理机关,办理验证或变更手续。

    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各自的上级主管机关。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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