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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1年年度审验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1-07-23     浏览次数:

     2001年7月23日 川国税函[2001]258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管理,根据《

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

号),结合我省金税工程运行中的实际情况,省局决定近期对全省一般纳税人进行2

001年的年度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全省所有的一般纳税人,包括已认定的临时一般纳税人。

    二、年审标准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审定为一般纳税人:

    1、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为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商业企业年应

税销售额为180万元以上(含180万元)。

    2、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3、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4、县级和县级以上的新华书店。

    5、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6、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均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分别向其

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审定手续。企业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

算,其总机构年应纳税销售额达到年审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纳税销售额未达到年审

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属于工业企业的,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审定手续。

    7、防伪税控企业未达到年审标准的,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暂保留一年。

    三、年销售额的换算

    对于生产、经营时间不满一年的企业,其审定标准应按全年12个月进行换算。

换算公式:

    符合一般纳税人审定标准的销售额=规定的标准(金额)÷12个月×实际生产

(经营)月份

    四、年审内容

    一般纳税人2000年1月至2001年6月的纳税申报情况,防伪税控企业今

年的报税情况,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保管、使用和取得情况,一般纳

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计算抵扣情况,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核算管理情况及国税

机关认为应审验的其他情况。

    五、年审直点

    1、2001年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和2000年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的中、小型商贸企业;

    2、连续3个月零申报或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与同行业比较,税负明显偏

低)的企业;

    3、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防伪税控企业)未按规定报税

的,或未按规定管理、使用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及软件的,以及领购、使用或作废增值

税专用发票异常的;

    六、一般纳税人在年审中需要提供的资料

    1、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审验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和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3、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4、涉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新华书店等特殊行业的,需提供有关特许经营的审

批文件;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对年审合格企业的确认

    对年审合格的一般纳税人,在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上填写年度审验合

,加盖县级以上(含县级)国税机关公章;在其发票领购簿上,加盖二00一

年度审验合格确认章。

    八、对年审不合格企业的处理

    凡年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由主管国税机关在其《税务

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加盖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章,同时收缴其防伪税

控专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证书》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1、未达到本通知规定年审标准的,以及从事工业生产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

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的;

    2、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或不能提

供正确的税务资料的;

    3、无固定经营场所或生产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的;

    4、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严重偷、骗、抗税行为的;

    5、连续3个月零申报或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而无正当理由的;

    6、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防伪税控专用设备、软件,造成严重

后果的;

    7、临时认定的一般纳税人考察期满未达到一般纳税人审定标准的。

  九、对不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企业的处理

    对不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的一般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年审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其他要求

    1、年审工作从9月1日开始,10月30日结束。11月15日前,各地向省

局上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审验统计表》(见附件一)和年审工作小结。年审工

作小结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审工作遇到的新情况,通过年审发现在增值税管理方面存

在的问题,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2、请各市、州国税局和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接到本通知后,于8月1日前根

据本通知精神发布通告,明确年审对象、内容和要求等具体事项。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按附件二格式自行印制。

   4、年审结束后,几年审合格的一般纳税人,应在省级报刊上公告。

   5、凡需领取或换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的,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川

价[1999]278号文件核准的最终收费价格(见川国税流一函[1999]1

5号)收取工本费。

   6、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以本通知为准,凡以前我省文件规定中有与之相抵触的,

应停止执行。

 

附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审验统计表》(略)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略)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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