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23日 川国税函[2001]258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管理,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 号),结合我省金税工程运行中的实际情况,省局决定近期对全省一般纳税人进行2 001年的年度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全省所有的一般纳税人,包括已认定的临时一般纳税人。 二、年审标准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审定为一般纳税人: 1、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为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商业企业年应 税销售额为180万元以上(含180万元)。 2、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3、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4、县级和县级以上的新华书店。 5、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6、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均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分别向其 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审定手续。企业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 算,其总机构年应纳税销售额达到年审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纳税销售额未达到年审 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属于工业企业的,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审定手续。 7、防伪税控企业未达到年审标准的,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暂保留一年。 三、年销售额的换算 对于生产、经营时间不满一年的企业,其审定标准应按全年12个月进行换算。 换算公式: 符合一般纳税人审定标准的销售额=规定的标准(金额)÷12个月×实际生产 (经营)月份 四、年审内容 一般纳税人2000年1月至2001年6月的纳税申报情况,防伪税控企业今 年的报税情况,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保管、使用和取得情况,一般纳 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计算抵扣情况,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核算管理情况及国税 机关认为应审验的其他情况。 五、年审直点 1、2001年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和2000年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的中、小型商贸企业; 2、连续3个月零申报或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与同行业比较,税负明显偏 低)的企业; 3、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防伪税控企业”)未按规定报税 的,或未按规定管理、使用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及软件的,以及领购、使用或作废增值 税专用发票异常的; 六、一般纳税人在年审中需要提供的资料 1、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审验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和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3、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4、涉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新华书店等特殊行业的,需提供有关特许经营的审 批文件;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对年审合格企业的确认 对年审合格的一般纳税人,在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上填写“年度审验合 格”,加盖县级以上(含县级)国税机关公章;在其发票领购簿上,加盖“二00一 年度审验合格”确认章。 八、对年审不合格企业的处理 凡年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由主管国税机关在其《税务 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加盖“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章,同时收缴其防伪税 控专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证书》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1、未达到本通知规定“年审标准”的,以及从事工业生产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 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的; 2、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或不能提 供正确的税务资料的; 3、无固定经营场所或生产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的; 4、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严重偷、骗、抗税行为的; 5、连续3个月零申报或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而无正当理由的; 6、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防伪税控专用设备、软件,造成严重 后果的; 7、临时认定的一般纳税人考察期满未达到一般纳税人审定标准的。 九、对不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企业的处理 对不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的一般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年审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其他要求 1、年审工作从9月1日开始,10月30日结束。11月15日前,各地向省 局上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审验统计表》(见附件一)和年审工作小结。年审工 作小结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审工作遇到的新情况,通过年审发现在增值税管理方面存 在的问题,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2、请各市、州国税局和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接到本通知后,于8月1日前根 据本通知精神发布通告,明确年审对象、内容和要求等具体事项。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按附件二格式自行印制。 4、年审结束后,几年审合格的一般纳税人,应在省级报刊上公告。 5、凡需领取或换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的,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川 价[1999]278号文件核准的最终收费价格(见川国税流一函[1999]1 5号)收取工本费。 6、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以本通知为准,凡以前我省文件规定中有与之相抵触的, 应停止执行。 附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审验统计表》(略)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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