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代理行为,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在税收征管
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切实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到纳税服务工作中来,完善纳税服务体系、
优化纳税服务工作,强化税收征管基础,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
税务代理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办税力量,是税收征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发达国
家发挥中介作用,保证税收收入的成功做法和重要举措。2003年12月,国家税
务总局谢旭人局长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
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的指导、监督、发挥注册税务师协会的职能作用,依法支持税
务代理事业的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切实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在税收工作中既要防
止把税务代理作为自己的产业来对待、过分干预税务代理的正常发展,又要防止对税
务代理不关心、不支持,甚至排斥的现象产生。
二、严肃纪律,巩固脱钩改制成果
(一)严禁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从事、参与税务代理或向纳税人指定具体的代理
机构。
(二)严禁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向税务师事务所要钱、要物或报销有关费用。
(三)严禁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干预税务师事务所的人事、财务和内部运作机制。
(四)严禁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故意刁难、阻挠税务代理工作。
(五)巩固税务机关与税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的成果,严禁税务机关把税收执法
权和行政管理权交给税务师事务所行使。
三、依法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
(一)税务机关应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发挥注册税务师的积极作用。
(二)纳税人多次出现延期申报、申报不实或自行申报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建
议其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办理纳税申报。
(三)对电子申报。特别是网上申报有困难的中、小型企业及边远分散企业,税
务机关可建议其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办理纳税申报。
(四)在推行建帐建制工作中,对自身没有能力达到建帐建制要求的纳税人,税
务机关可建议其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办理建帐建制工作。
(五)企业在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年审时,如果附报了税务代
理机构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签章的审核报告,可作为税务机关审批的参考依据。
(六)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缓缴税款和其他退税事项,如果附报了税务代理
机构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签章的有关纳税情况税务代理报告,可作为税务机关审核的参
考依据。
(七)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
[2000]84号),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纳税人附送的
中国执业注册税务师的审核证明,可作为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参考依据。
(八)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管理,提高申报质量,企业在向税务
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有条件的地州市,“代理申报中介机构签章”一栏建
议纳税人填报完整。
(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的通
知》(国税函[2002]961号)的精神,以及企业所得税的有关管理要求,各
地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审核、企业年度发生亏损的审核、企业年度申请
退企业所得税的审核、企业发生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费用需要抵扣
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审核、企业发生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等工作中,
积极推行税务代理,进一步提高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十)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纳税审核、税务稽核等涉税事项持有不同意见或争议的,
可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制作陈述意见等涉税文书或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十一)对被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信誉良好、又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办理涉税业务的
委托代理户,税务机关可适当减少税务检查次数。
(十二)税务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培训资质的税务代理机构举办有关纳
税人的培训班。
(十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由税务代理机构办理的涉税事宜,如“一机多卡”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等,税务机关应积极给予支持。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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